作者: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07-19 09:48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我局媒体信息审核发布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保证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和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市委、市政府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康市招商和经济合作局包含门户网站(http://zs.ankang.gov.cn/index.html);微信公众号:安康招商,两大信息发布窗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安康市招商和经济合作局门户网站、微信上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数据、音频、视频、链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门户网站、微信以公开政府信息为主,主要公开与招商工作相关的重大事项,包括重要通知、人事信息、预决算信息和规范性文件,工作动态、重点工作;招商项目;相关政策法规及政策解读;全局的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办事指南;与招商工作相关的一切可以公开的信息资源,均可通过局网站、微信发布。
第四条 局政办科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信息公开工作。安排专人负责信息实施发布、维护、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组、微博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上网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信息来源必须确保来自合法的、正规的渠道。
第八条 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各类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报送,由专人负责。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九条 坚决杜绝涉密信息上网发布,禁止发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各科室负责人是涉密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发布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报送的信息准确、安全。
第十条 发布信息应严格按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办理。谁审核把关,谁负责。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审核程序:
(一)以招商和经济合作局名义发布的工作动态、政策文件、政策解读等,由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核把关,经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发布;
我局在文件制发过程中确定的公开文件,在文件发布后3日内,由文件起草科室负责人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由专人负责在网站、微博、微信上对外公开发布并,造册登记。
在发布政策文件时,政策文件起草科室要在文件公开发布同时,提供政策解读材料,保证政策文件通过发布时同步推出政策解读信息。
(二)从其他媒体、组织转载的信息,由管理人员审核把关,经分管领导审批发布。
(三)互动类栏目信息由信息采编人员初审后,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再上网发布。
(四)重大突发事件和敏感信息需要发布时,由科室负责人初审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再报主要领导审批发布。
第十一条 媒体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涉及秘密;
(二)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是否有利于我市招商工作的宣传和发展;
(六)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七)是否属敏感性问题;
(八)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九)其他一些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发布信息要按照规范流程进行,杜绝政治错误、内容差错、技术故障。局政办科对信息发布工作进行日常检查、监督和指导,记录信息发布情况。
第十三条 制订和完善信息发布的内容清单,明确日常发布、定期发布和随时发布的类别、时限和主体,根据信息不同内容性质分级分类处理,选择信息发布途径和方式,把握好信息发布的基调、倾向、角度,突出重点,放大亮点,掌握分寸。参照市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的格式、方式、发布时限,做好信息的编制和加工,保证信息内容合法、完整、准确、及时。
第十四条 门户网站、微信、微博等栏目、功能等的调整,由局政办科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各科室、下属单位、县(区)招商局如需利用我局门户网站、微信、微博发布规定范围和形式以外的信息,须向局政办科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定签字后实施。
第五章 信息管理及责任
第十六条 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工作微信群的信息由局政办科统一管理,管理人员应建立规范的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和信息管理文档,做好信息发布情况的审核登记、备案工作。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有效、安全,并由政办科牵头,各科室按职责分工,按工作程序,及时认真办理网上投诉、举报、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信息发布安全
第十八条 局负责信息管理维护人员为信息发布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信息管理维护人员应增强密码保护意识,做好终端计算机的安全防护工作,及时更新杀毒软件的病毒库,妥善保管分配的管理密码, 要做到专人专用,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互联网上泄露管理密码。若密码忘记或需变更,应及时与相关服务机构联系。
第十九条 信息管理人员应按照安全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止不良信息在网上传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市招商和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