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安康市招商局 发布时间:2009-03-16 09:20 |
为配合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更进一步扩大我省招商引资规模,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现将国家和陕西省已出台的鼓励外商投资主要政策摘录汇总,供广大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参阅。
1、对国家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对国家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和对符合我省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项目,在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使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由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4、对经国家批准后实施的,符合中西部地区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5、对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6、设在西安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西安、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内的外商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在全省范围内设立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科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属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还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项目,或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能源、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申请,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再投资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
12、在西安市区投资举办一般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开始起的60%的期限内免缴地方所得税。
13、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4、外商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农业、林业、牧业、能源、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事业的,以及在省内不发达地区兴办的各类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15、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