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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脱贫攻坚到户帮扶政策明白卡

作者: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5-17 09:30  

类别 政策名称 享受对象条件 补助(贴)标准 申办流程
住房扶贫 移民搬迁补助政策 (1)扶贫类:指在扶贫建档立卡信息系统能够查到,而且是通过搬迁来脱贫的贫困户;
(2)避灾、生态类:受自然灾害影响严重或居住偏远、发展条件较差、基础设施配套困难、交通不便、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农村人口。 (1)易地扶贫搬迁对象:集中安置建房的,人均补助 2.5 万;分散安置建房的,人均补助 1.5 万元。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奖励性补助人均 1 万元(待腾退复垦完成后兑付),具体标准以县政府制定的补助方案执行”。
(2)避灾生态搬迁对象:集中安置建房的,户均补助4.5万元,楼房化安置的每户再奖励0.5万元;分散安置建房的户均补助3万元。 本人申请→组评议→村(社区)级初审、公示→镇(办)复审、公示→县(区)审定、公告。
农村危房改造 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农户。 10000元/户。 户提出申请→村(社区)调查核实、公示→镇核查、定级、审批、公示→县(区)危改办审批。
健康扶贫 门诊统筹补助 参加新农合的患者。 人均100元,按人定标,户内通用。 凭参合本(卡)在所在地定点的乡镇卫生院、村(社区)卫生室办理补助。
门诊慢性病补助 符合门诊慢病病种管理标准的参合患者。 Ⅰ类病种限额3万元,补助比例80%;
Ⅱ类病种限额为0.36万元,补助比例70%;
Ⅲ类病种限额0.24万元,补助比例70%;
Ⅳ类病种限额0.12万元,补助比例70%。 1.在参合所在镇卫生院申请并经过初审;
2.县(区)合疗办组织慢病鉴定小组复审;
3.县(区)合疗办审批同意;
4.凭慢病证(卡)在县(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补助(未实行直通车的在各县区政务大厅、镇合管站、镇卫生院办理)。
住院补助 因大病住院的参合群众。 市内镇定点卫生院不设起付线,合规费用补助100%,县定点二级医院起付线600元,合规费用补助90%,市级定点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合规费用补助80%,市级定点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1800元,合规费用补助70%,省级定点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3000元,补助65%,省级定点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2000元,补助75%。省外定点三级医院起付线5000元,补助比例50%,省外定点二级医院起付线1500元,补助70%,省外定点一级医院起付线500元,补助90%,非定点医院起付线500元,补助30%。 1.在省、市、县(区)、镇直通车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直接办理结算。
2.在非直通车医疗机构出院时到县(区)政务大厅(或乡镇卫生院、合管站)办理结算。
大病保险补助 2016年1月1日起,经新农合基本报销后自付合规费用达3000元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实行分段按比例补偿。 1(不含)-3万(含)补偿50%;3-5万(含)补偿 60%;5-10万(含)补偿 70%;10-15万(含)补偿 80%;15万以上补偿90%,封顶线30万元。患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等11种大病进入大病保险的,在现行大病保险报销政策基础上提升5个百分点。 1.安康市直通车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办理结算;
2.非直通车定点医疗机构出院后,符合规定的费用在各县(区)政务大厅或县(区)人寿保险支公司大厅办理结算。
贫困计划生育家庭创业补助 对创业发展意愿较强、具备创业发展条件的农村贫困计生家庭,特别是贫困“计生两户”。 按照户均不少于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1、贫困计生家庭自主选择创业项目;2、村(社区)、镇(办)逐级指导、审核和上报;3、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审定备案,年底拨付补助。
农村医疗救助 1、基本医疗住院救助:
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低保标准1.5倍,含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和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 救助标准: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不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不低于1.5 万元不高于1.8 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2 万元不高于1.4 万元。 五保、低保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可“一站式”结算;其他对象或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持相关材料在镇(办)政府申请,镇(办)政府审核公示后,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并公示。
  2、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
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低保标准1.5倍,含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和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因病致贫对象。 救助标准: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3 万元不高于3.9 万;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2 万元不高于2.6 万元;因病致贫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5 万元不高于1.9 万元。 五保、低保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可“一站式”结算;其他对象或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持相关材料在镇(办)政府申请,镇(办)政府审核公示后,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并公示。
教育扶贫 学前教育助学金 建档立卡贫困户幼儿,重点优抚对象、低保户、父母单(双)残、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家庭、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幼儿和双女绝育户困难家庭、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家庭幼儿和孤儿、残疾幼儿。 每生每年750元 幼儿家庭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幼儿园评审公示→按补助标准抵扣伙食费。
学前一年免费教育(普惠政策) 免除学前一年幼儿(学前班、幼儿园大班)保教费。 对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学前一年幼儿免收保教费,对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学前一年幼儿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予以减免。
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寄宿生,寄宿生中农村五保户和低保户、父母双亡或一方已故、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以及残疾学生、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或双女绝育户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 学生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学校联评公示→以饭票、代金券形式发放。
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普惠政策) 义务教育学生。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
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普惠政策) 义务教育学生。 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地方课程教科书。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 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每人每天补助4元,每年800元。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资助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父母双亡或一方已故、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以及残疾学生;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或双女绝育户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及烈士子女。 平均每生每学年2000元。具体资助额度按贫困程度分为两档,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特困生每生每年2500元,贫困生每生每学年1500元。 学生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学校评审公示→通过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发放。
普通高中免学费(普惠政策) 所有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学生。 对在公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免收学费,对在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按照同类公办普通高中的收费标准减免学费。
中职国家助学金 一、二年级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县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涉农专业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每生每学年2000元。 学生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学校评审公示→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发放。
中职免学费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 对在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免收学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高出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 学生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学校评审公示→免收学费。
贫困家庭中职学生扶贫资助 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职在校学生。 每人一次性给予3000元扶贫助学补助 县(区)扶贫部门在“贫困家庭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导出学生名单,提供给教育部门共同审核→发放现金或“一卡通”兑付。或学生申请→扶贫教育部门共同认定→发放现金或“一卡通”兑付
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已被全日制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正式录取的高校新生或在校生中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优抚家庭、残疾人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支付了大额医疗费用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导致经济困难的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其他经济困难的家庭学生和孤儿、烈士子女。 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办理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办理最高不超过12000元的贷款。 学生申请→县(区)资助中心(学校)审核→签订贷款合同上报银行→银行审批发放。
高校国家助学金 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特别困难:3500元/生•学年,
一般困难:2500元/生•学年。 学生申请→高校评审→银行卡发放。
贫困家庭高职学生扶贫资助 建档立卡贫困户高职在校学生。 每人一次性给予3000元扶贫助学补助 学生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学校、扶贫和教育部门共同认定→发放现金或“一卡通”兑付
信贷扶贫 农村金融扶贫 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至少有一名
具备劳动能力且有产业基础、有意愿发展,承贷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 对5万元以下、3年以内的贷款免担保、免抵
押,全额贴息。享受贴息贷款的贫困户按期结
息,贴息资金“一卡通”到户;对通过发展产
业已脱贫的户再延续三年贷款贴息扶持。 贷款申请→村(社区)审核列出贷款清单→镇(办)政府审定→县(区)扶贫局汇总复核→县(区)农商银行各贷款经办机构→审核、审批发放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 1、个人借款人应当具备一定的创业能力和自有资金;
2、无不良信贷记录;
3、从事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取得相关合法经营执照、证件或证明材料;
4、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外,个人借款人及其配偶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日前5年内无其他商业银行贷款记录。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到期确需继续使用的,借款人应当于贷款到期前1个月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经担保机构同意后,经办银行可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不超过1年,展期贷款利息由借款人承担,财政不予贴息。 1、借款人向创业项目所在地街道、乡镇(办)承办单位(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所、共青团或妇联组织)提交申请材,有条件的地区可简化程序,由借款人直接向创业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社部门所属创业贷款担保机构提交申请。2、承办单位按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并向县(区)担保机构推荐。
3、县(区)担保机构按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对其经营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需要提供反担保的,应办理反担保手续;对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担保函,并向经办银行移交借款人资料。
4、经办银行依法履行审核责任,分别与担保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和贷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救助兜底 农村低保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3015元且符合当地低保规定条件的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丧失劳动力,没有自我发展能力,目前能够确定脱贫攻坚期内无法通过生产扶持、就业发展、搬迁安置和其他措施脱贫的家庭且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规定条件的家庭)(建档立卡家庭中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可以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分档补差 向镇(办)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镇(办)人民政府组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县(区)民政局组织抽查、公示、审批。
五保供养 年老、残疾或未满16周岁,无劳
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
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集中供养年5800元;分散供养年5300元。 本人向镇(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镇(办)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镇(办)人民政府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发放。
临时救助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县级政府规定的因其他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原则上按当地1至6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65元/人•月)由县区民政局确定。 向镇(办)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镇(办)政府受理、初审、公示→县(区)民政局审批、公示。
困难残疾人生活
补贴 具有安康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生活困难的贫困残疾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2.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一、二、三级残疾人。 18周岁以下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18周岁以
上残疾人每人每月60元。 个人申请→村(社区)委会初审→镇(办)政府审核→县(区)残联审批→县(区)民政局审定、公示、发放。
重度残疾人护理
补贴 具有安康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人。 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
每月80元。 个人申请→村(社区)委会初审→镇(办)政府审核→县(区)残联审批→县(区)民政局审定、公示、发放。
养老保障 高龄补贴
70周岁以上老年人。 70-79岁,50元/月;80-89岁,100元/月;90-
99岁,200元/月;100岁以上,300元/月。 个人申请→村(社区)初审→镇(办)审核并录入系统→县(区)老龄部门复核审批、发放。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凡具有我市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每年按照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等12个档次缴费的,享受缴费补贴。缴费200元以下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年缴费300元的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的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的补贴60元;年缴费600元至9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等次,补贴增加5元;年缴费1000元的补贴100元;年缴费1500元的补贴150元;年缴费2000元的补贴200元。 符合参保条件人员携带户口簿和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委会提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办理参保手续。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参保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文件下发之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发【2014】8号文件实施之月起,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除宁陕县执行120元/月以外,其余县区基础养老金标准统一为:60-69周岁80元/月,70-79周岁90元/月,80-89周岁100元/月,90-99周岁110元/月,100周岁以上120元/月;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镇(办)社保站申请→镇(办)社保站审核→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复核→通过协议银行发放养老金。领取人凭借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服务网点直接领取。
技能培训 免费职业技能培
训 建档立卡的贫困劳动力。 职业培训分为四类,A类80课时补贴标准为1000元,B类120课时补贴标准为1200元,C类240课时补贴标准为1600元,D类360课时补贴标准为1800元;创业培训时间不少于150课时,培训对象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但在6个月内未实现创业的,按每人1200元给予补贴;若培训对象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且在6个月内成功创业的,按每人每期2000元给予补贴。 建档立卡的贫困劳动力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定点培训机构或镇(办)社保站报名→同一专业报名人数达到开班标准后,向人社部门申请开班→培训结束取得相应证书后,由培训机构向人社部门申请补贴。
“雨露计划”短
期培训 贫困系统内的贫困家庭人口及移
民搬迁户。 1000元/生。 县(区)扶贫局拟定资助计划和标准→扶贫部门选定学校→组织对象入校培训→兑现培训补助。
涉农补贴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包括农作物良种补贴(水稻、玉米,油菜)和农资综合补贴}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按上级下拨的补贴资金总量和当年确权的耕地面积来综合测算单位面积的补贴标准 村(社区)统计→镇(办)申报→县(区)财政、农林科联审→一卡通发放(兑付方式为“一折(卡)通”的形式直接兑付到户)。
农机购置补贴 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补贴机具在全省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实际销售价格的30%。个人在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原则上不超过2台套(即2台主机和6台作业机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原则上不超过6台套(即6台主机和18台作业机具)。 自主购机→申请补贴(到县区农机部门)→核实公示→资金兑付(县区财政局通过惠农一折(卡)通形式直接兑付到农户)。
能繁母猪保险 能繁母猪养殖户。 每头能繁母猪保险费60元,其中农户交12元,国家财政补贴48元,每头保额1000元。 主要对饲养200日龄以上,4周岁以下的能繁母猪实施保险,存栏量10头(含)以上的可直接投保,10头以下的以行政村(社区)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单位统保。
退耕还林补贴
(林业部门)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1)退耕还林每亩每年补助105元;
(2)退耕还林种苗费每亩50元(仅限一年),退耕还林生活补助费每亩每年20元;
(3)退耕地还生态林的,补助资金和生活补助费期限至少为8年;退耕地还经济林的,补助资金和生活补助费期限为5年;
(4)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补助费。 当年申报→农林科部门验收→财政所按标准领取补助资金。
新一轮退耕还林
现金补助 退耕农户。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经规划设计纳入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的,经三个检查年度验收合格的面积,第一年每亩补助500元,第三年每亩补助300元,第五年每亩补助400元,共计1200元。 农户向村(社区)申请→村(社区)向镇(办)申请→镇(办)向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并进行规划设计→实施造林→镇(办)和县(区)分别检查验收并公示→财政部门按合格面积以“惠农一卡通”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