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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作者: 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1-09 09:3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12〕56 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2〕88 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循环发展、富民强市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以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为方向,以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为依托,以旅游业、物流业、科技信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和商贸业为重点,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不断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结构中的比重,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展目标:2013 至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增速力争年均达到11%以上,到2015 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力争达到37%,服务业结构不断优化,空间布局更加合理,就业容量大幅增加,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基本形成市场体系健全、服务设施完善、市场功能齐全、运作机制规范、现代化水平提高、辐射力增强的服务业发展体系,努力把安康建成区域物流中心。

  二、发展重点

  (一)生态旅游业

  以“一山一湖一城”为核心,以宁陕、石泉、岚皋、汉滨四大片区为重点,优化旅游产业结构,整合优势资源,强化景区配套设施建设,提升中心城市和重点景区旅游服务功能。积极引进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集团和投资机构参与旅游资源开发和整合,加快发展一批有竞争力的旅游企业,打造一批国内旅游知名品牌。建立特色旅游产品研发基地,加大地方旅游产品开发力度,大力发展旅游购物。加强旅游市场管理,强化旅游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提高旅游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努力把安康建成山水休闲度假胜地和国内一流生态旅游目的地。2013至2015 年,每年新增星级宾馆(酒店)6 户、旅行社2 家以上,星级宾馆营业收入年均增长35%以上;到2015 年,实现旅游收入120 亿元,接待游客人数突破2500万人次。(市旅游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等部门配合)

  (二)交通物流业

  加快铁路、公路、航空、水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交通运输网络,不断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2013 至2015 年,公路运输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以上、公路客货运周转量年均增长14%以上、水路客货运周转量年均增长3%以上。到2015 年,汉滨、旬阳建成2 个以上综合物流园区,石泉、汉阴、紫阳、平利、白河、岚皋、高新区建成1-2 个物流园区,全市培育业务辐射全国的物流龙头企业1-2 家,基本形成现代物流业发展基础体系。(市交通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等部门配合)

  (三)商贸流通业

  以中心城市为核心,建设一批规模大、竞争力强的专业批发市场和现代零售企业,形成覆盖全市、辐射周边的商贸中心,建设或改造一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店;引导和鼓励有实力的商贸流通服务企业向县区、乡镇、农村连锁延伸,不断提高连锁经营在商贸流通业中的比例,建立起农村消费品零售网络体系。2013 至2015 年,全市每年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20户、典当企业1 户以上,限额以上批发业销售额年均增长35%、限额以上零售业销售额年均增长20%、限额以上住宿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25%、限额以上餐饮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30%,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16%以上。到2015 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超过200亿元。(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等部门配合)

  (四)科技信息服务业

  围绕特色主导产业,加强与国内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交流合作,加强信息技术、新材料、富硒食品应用技术集成攻关,建成中国(安康)富硒产品研发中心,加快科技资源中心、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高新区技术创新服务中心、重点产业技术研发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及企业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以互联网、移动通信网、数字有线电视网、无线宽带网为载体的服务业。2013-2015 年,每年争取中、省对科技信息服务业扶持资金600 万元以上,科技服务业研发年均投入400 万元以上;邮政主营业务年均增长20%;电信、移动、联通安康分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年均增长10%、12%、11%以上。到2015 年,全市信息服务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 亿元,年均增长14%,互联网用户达 35 万户。(市工信局牵头负责,市科技局、市发改委等部门配合)  

  (五)金融业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安康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发展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等地方融资机构,建立安康区域性金融中心,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金融产品和创新金融服务,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提升网点服务功能。加强金融监管,优化信用环境,防范金融风险,降低不良贷款率,提高金融业发展水平。到2015 年,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分别达25 家和9 家以上,全市存、贷款余额分别达到1100 亿元和520 亿元。(市金融办牵头负责,人民银行安康中支、安康银监局、市发改委等部门配合)

  (六)房地产业

  认真贯彻落实中省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确保商品房与保障房建设规模保持合理比例,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调整商品房供给结构,加快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稳步扩大城镇住房供应规模。支持自住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不断改善居民住房条件。2013-2015 年,每年完成保障性住房及商品房建设投资22 亿元以上,商品房销售面积年均增长10%以上。(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等部门配合)

  (七)文化产业

  重点发展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印刷包装、演艺影视、会展广告等行业,积极培育现代传媒、数字院线、创意设计、艺术制品、大众娱乐、民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等市场。重点建设安康文化创意产业园、文化广电中心、汉调二黄文化园、安康大剧院、安康会展中心等项目,到2015 年,文化产业增加值达9 亿元。(市文广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市住建局等部门配合)

  (八)民生服务业

  大力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推进社区安保、医疗、保洁、维修、配送服务等业态发展,建立和完善社区服务体系,提升综合服务功能。加大外出务工及家庭社区服务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培训力度。2013 至2015 年,每年免费职业技能培训2.4 万人以上,其中,民生服务业培训不低于30%。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年均增长11%以上,企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年均增长13%以上。(市人社局牵头负责,市民政局等部门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

  1.财税政策扶持。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对服务业(物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减轻服务业企业税负,加快服务业发展。对国家鼓励类服务业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免契税的优惠。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服务业企业,经批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 万元(含)的,到2015 年12 月31 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积极争取中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并设立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旅游、物流、科技信息、金融等重点产业加快发展,促进产业升级,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

  旅游业:对创建成国家 3A级以上旅游景区的给予适当补贴,对旅游企事业单位参加境外、国内大型宣传活动给予适当补贴,所需资金由市旅游局从市财政安排的旅游宣传促销经费中解决。落实宾馆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

  物流业:落实物流企业自有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 50%税额标准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落实国家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免征蔬菜、鲜活农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对服务业企业期限较长的土地租赁合同,金融机构应将其视为抵押凭证予以放贷。  

  科技信息服务业: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金融业:对在我市设立金融机构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的,由市财政依据其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定补助,用于营业网点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收入,3 年内免征营业税。

  房地产业: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契税。

  文化产业:建立健全文化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每年新增财力中用于文化建设的资金比例不低于2%。确保公共财政对文化建设的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提高文化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按照中省有关规定对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营实行税收优惠。

  民生服务业:落实鼓励全民创业促就业、员工制家庭服务业3 年内免征营业税等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福利性、非营利性中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家庭社区服务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列入税前扣除支出。对养老院等社会福利场所以及城镇社区居委会服务设施用电、用水实行与居民家庭同价。对列入全国“千户百强”的家庭服务企业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发改委争取上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解决。

  2.用地政策优惠。合理确定服务业用地比例,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在供地安排上给予倾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和改进土地规划计划调控,年度土地供应要适当增加服务业发展用地。中心城市要逐步迁出或关闭市区内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城市新建居住区内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设施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符合城市规划,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公益性服务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继续确定给原单位。

  3.价格政策优惠。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在落实与一般工业用电、用气同价的基础上,尽快实现与一般工业用水同价。严格执行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凡未列入中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对服务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涉及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坚决清理取消各种违法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

  (二)工作保障

  1.抓好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支持旬阳县开展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旬阳县要按照省政府要求,落实政策措施,确保试点效果,充分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落实扶持政策。对列入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县区,争取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连续3 年给予300-500 万元补助,扶持重点项目建设。“十二五”期间要力争把旬阳培育成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示范区,同时新增1-2 个县区进入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

  2.加快推进工业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服务产业剥离工作。市级部门所属的宾馆、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快改制步伐,可实行权属不变、经营资产统一核算的办法,使其在市场中独立运营、发展壮大。企业实施服务产业剥离后,若税负高于原税负,由财政给予扶持补助。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非房地产业务投资或联营的,按规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不改变土地权属关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情况下,经批准建设的服务业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公司制服务企业,原单位经财政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后的国有资产可以计入公司注册资本的,不受货币出资额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30%的限制。  

  3.加强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全面推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重点围绕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建立健全服务业标准体系。积极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扩大标准化覆盖范围,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到2015 年末,在全市确定的重点服务行业中分别树立1 个品牌标杆企业,建成10 家标准化示范单位。对列入省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的单位,通过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50-8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深入实施服务业商标品牌战略,制定服务业市级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认定办法,加强服务业品牌建设。

  4.推动服务业集聚发展。在汉滨区、旬阳县、高新区着力培育重点服务业城区、园区、企业和项目,形成10 户规模较大、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型服务企业,重点抓好安康瀛湖生态旅游区综合开发、岚皋县大南宫山景区开发、安康城区游客咨询服务中心、安康高新区综合服务平台、安康综合物流园区、恒口大宗货物物流中心等10 个重点项目建设,带动服务业上规模、上水平。把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成片规划、整体开发。加强资本、人才、产权、信息、技术等要素市场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工业集中区拓展综合服务功能,建立完善的公共信息、公共试验、公共检测、技术创新等服务平台,规范发展技术评估、检测认证、产权交易、成果转化等中介机构。

  (三)机制保障

  1.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康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市服务业发展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总体规划、投资安排及政策落实等工作。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形成市县联动、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制定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服务业管理体系和工作推进制度。

  2.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制定安康市服务业发展职能部门绩效考核办法,建立服务业发展考核评价制度,将服务业发展纳入县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强化对服务业工作绩效及发展状况的考核评价,形成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合力。对服务业发展成效突出的县区政府、市直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3.强化协调,提高效能。切实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进一步规范、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及时、准确、客观反映全市服务业发展状况。建立促进服务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各部门及各行业协会作用,促进服务业发展信息传递与交流。加强服务业发展形势分析和评估工作,为服务业发展宏观调控、制定规划、出台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13 年6 月17 日